近日,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一案,引起广泛热议。
目前,法院已受理刑事自诉。
什么是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案件详情
7月7日,浙江杭州的谷女士在小区门口的快递站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段视频。一个月后,一段9秒的视频和编造的聊天截图在网上扩散,甚至登上了杭州同城热搜。
视频中,偷拍者把她作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富婆”人设,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谷女士称,造谣者捏造的谣言中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词汇。视频流传后,从谷女士小区业主,到其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这段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
忍无可忍之下,谷女士选择报警求助。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造谣者郎某某和何某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了9日,并录制了道歉视频。
但谷女士表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他们多次修改。“一再跟我们讨价还价,避重就轻。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
案件结果
9月8日,谷女士感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因为处理这件事牵扯时间太长,谷女士被公司劝退,此后的工作面试接连失败,自己已“社会性死亡”。她表示自己有尝试从这件事中走出来,但发现社会是关闭的,找不到工作。
12月10日,谷女士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表示不接受道歉,并配文“绝不退缩!绝不和解!”谷女士表示自己已于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造谣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院立案受理
10月26日,自诉人谷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自诉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由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处罚材料。同年12月11日,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流言可畏,无形中伤人至深,而这样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将会是长期的精神折磨和人格侮辱。今天这个案例,发人深省。 我们不仅从中知道了法律赋予人们的自保武器——“自诉”是什么概念、怎么使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从中看到了司法界对于这样的事件是什么态度。也许我们根绝不了造谣、诽谤,但我们要相信,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会让造谣、诽谤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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