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名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罚。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 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条文里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邮政法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5条规定了检交扣押邮件的程序,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读点理论•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犯罪区分为轻罪、重罪。这种分类方法可以追溯到1791年法国刑法典的犯罪三分类,当时法国刑法典以及随后颁布实施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我国刑法中没有重罪和轻罪区分,也没有违警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与国外的袭警罪不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犯罪区分为重罪和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的为轻罪。《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大致相当于s某些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的违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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