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益
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安宁说和住宅权说。安宁说认为,只有当侵入行为侵害到了住宅人的生活安宁或者平衡时,成立犯罪;主债权说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是否允许他人进入其住宅的权利。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安宁说为行为人入罪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住宅权说难以解决现实中发生的问题,比如:被害人回到家后没有关门,直接进入厨房,行为人随后进入被害人家也跟进了厨房,被害人问行为人“你要干什么”?行为人回答:我进来讨杯水喝。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再比如,夫妻二人一个同意让他人进入,另一个不同意他人进入,若行为人进入了该住宅,该怎么办!。
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认识的人随意串门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并不会侵害到什么法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采取的是安宁说。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逐渐形成陌生人社会,我想在经过一段时期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会向住宅权说倾斜。
二、住宅
所谓住宅就是个人日常生活场所,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宅可以是临时的,不要求永久居住;(2)必须有一定的生活必用品,如果是一个空房子不能称之为住宅;(3)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帐篷、房车、船舶也属于住宅;(4)住宅包括封闭的庭院;
三、侵入
侵入的行为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以作为的形式侵入,也就是说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比如未经被害人同意或者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二是不作为的形式侵入,是指拒不退出行为,即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后,拒绝被害人对其进行退出住宅的要求,而不退出住宅的行为,这里的居住者包括住宅的实际使用人、监管人等。行为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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