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A、B两家关联企业相继接到税务机关的罚款通知:被处罚款10万元,原因是这两家企业以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A 企业和B企业的主营业务都是品牌汽车销售,法定代表人也相同,形成事实上的关联关系。2013年7月,这两家企业需要融资,银行答复企业需提供货物发票。 两家企业遂以“相互无货但对开金额基本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向银行提供货物发票。其中一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合计 316.24万 元,税额合计53.76万元,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收到关联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合计316.24万元,税额合计53.76万 元,已在所属 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法律建议
赖绍松税务律师指出,在企业融资成本日益高企的当下,这种以无货虚开发票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在关联企业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种行为虽没有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但违反了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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