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结合本人的司务实践经验,通过举例来和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特征、法定刑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对物的支配关系,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谓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例如:公司的货运司机对运输途中的水泥负有保管职责而对其进行偷换、调包,以劣质水泥退还正品水泥。
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即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
5、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的一个分水岭,直接影响到量刑,那么数额标准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当然,对于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多次职务侵占的;或者利用职务侵占的款项进行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公司职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九种情形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欲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股东的初始出资。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潜逃。
刘××于2010年9月受雇于×公司担任司机。2011年5月18日,刘××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内提取了一批货物,并与搬运工严××一起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4万元。当日下午,刘××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并关机其手机。经寻找,刘××下落不明。同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该公司的报案情况将刘××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例2: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指控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刑一年半。
曹××在201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2年8月,曹××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有限公司退赔4万元。庭审过程中,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3: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
向××原系××电子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14日,向××代表××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科技公司向××电子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电源配件4箱。××科技公司先支付了现金2万元给××电子公司。2011年6月20日,向××通过电话联系××科技公司索要剩余货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建行账户发给××科技公司。次日,××科技公司将余下货款4万元存入向××的银行账户。向××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据为己有,并离开了××电子公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案例:维修工利用维修产品和保管仓库钥匙的便利私卖公司产品侵占公司利益
20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张××在担任××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内私自提出空调配件,先后销售给10余个公司及用于维修,并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5万余元。张××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常见的有: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案例: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余××、肖××、周××以××塑料厂的名义,为××塑料厂、××服装厂、××染织厂58名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办理过程中,三人商量决定,对尚未达到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每人分别收取活动费2000元、3000元,用于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开支。三人以××塑料厂的名义收取58名职工活动费共计12万元。2013年10月底,三人为58名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证,收取的活动费实际支出各种费用3万元,尚余9万元由周××保管。余××从中取出6 万元为自己和周××、肖××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肖××以送人为由领取2万元用于归还其在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周××将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余××、肖××、周××均已退赔了全部占用的脏款。
本案中,三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存在诈骗罪的嫌疑。那么,对于三人的行为如何该定性?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三人在办理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故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则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
案例:万××任××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
公司应发给其个人业务提成奖2万元,但公司迟迟不予认可。于是,万××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离职时将其已收取的货款3万元拒不交回公司,经公司人事总监多次催要未果。嗣后,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和业务提成奖。××贸易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万××归还其货款。仲裁庭开庭当日,公安机关在仲裁委门口将万××刑事拘留,其原因就是万××涉嫌职务侵占罪。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3年9月2日,周××、刘××、李××、曹××经事先商量,利用周××担任化工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公司押车员刘××、驾驶员李××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曹××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化工公司的5吨水泥中截留了价值1万元的水泥1吨于货车上,周××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吨。后刘××、李××将货车停放在化工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化工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七)公司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霍,向公司出具了欠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2012年3月,王××在担任××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先后三次向××医院销售药品共计5万元。××医院收到药品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上述款项,而王××将收到的款项用于个人赌博。同年6月,王××向××医药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医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报案,公安机关在网吧内将王××抓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
(八)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2011年2月17日,××公司从原××建行贷款50万元。沈××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30万元划至××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电子公司归还欠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限令沈××一周内归还借款,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沈××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沈××有期徒刑5年。
(九)经理秘书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苏××在担任××公司总经理秘书期间,于2012年3月至同年12月,私自截留原保管的公司空白个人活期储蓄支票及窃取公司的支票共45张,并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经理郑××某批准,在支票上加盖郑××的私人印章,填写金额后,于2012年度先后凭上述支票从××建行支取公司存款共20笔,计币44万元,占为己有。苏××在最后一次支取公司存款3万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苏××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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