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我们团队办理的所有控告案件中,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占比大约在35%左右。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也是很多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还是存在不少争议,尤其是对“犯罪主体”的范围、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财物”以及“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的声音。今天,小编依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团队的办案经验,为大家解析我国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说明:此篇解析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写邮件交流(邮箱地址:260354015@qq.com)。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和财产,但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实质上只是经过核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非组织,故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同时,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其他单位”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
此外,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单位财物
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此外,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4)非法占为己有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一种主观心态,只能通过客观表现形式来进行推断,司法实践中,经常通过如下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有意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如:卷款潜逃、虚构主体等;虚构文书或私刻印章,试图掩盖、销毁账目;对有关侵占事实拒绝承认、拒不归还侵占的财物、掩盖侵占事实;有意丧失偿债能力,如假破产、将财物挥霍等。
此外,非法占为己有,不仅包括为行为人个人所有,也包括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所有。
(5)数额较大
是指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人民币六万元以上。
立案标准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人民币六万元以上,应立案处罚。
量刑标准
关于本罪的量刑标准,为直观起见,以如下表格呈现:
金额 | 自由刑 | 财产刑 | |
数额较大 | 6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100万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 暂无 | 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与非罪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成立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自己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一般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修改网吧优惠措施,从而以极少投入换取巨额资金,给网吧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单位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为准。
(5)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业务加价后以私自设立的公司名义经营,并对本单位及交易对方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差价款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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