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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观网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该怎么处理?

信息来源:金华发布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01 12:43:18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历经“三审”,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涉及面广,修改幅度大。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修法对近年的社会热点作出快速精准回应,一方面,通过取消嫖宿幼女罪、弥补“打拐”盲区,完善虐待罪等,强化了对老年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人权关怀跃然纸上;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犯罪的刑法。鉴于本人网络管理法律服务团的身份,在此就重点解读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

刑法的二百四十六条原本只有一二两款,此次修改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重点针对通过互联网实施侮辱、诽谤的犯罪行为如何取证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解读

关于侮辱、诽谤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微信、微博发帖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

关于自诉案件。侮辱、诽谤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告诉才处理。所谓告诉才处理,意即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认为某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自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名誉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关于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本条修正案是针对通过互联网实施侮辱、诽谤的犯罪行为,为避免被害人取证困难而做出的规定。网络的高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由于网络自身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也成为一些人实施侮辱、诽谤犯罪行为的工具。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受众”范围更广,其犯罪影响范围明显要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行为。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危害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由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被害人要靠自身的能力取得相关证据非常艰难,尤其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必不可少的证据,例如被告人可能用“小李飞刀”的网名发帖侮辱被害人,情节十分严重,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被害人在起诉时无法获知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用“小李飞刀”的网名起诉显然是不行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的追责,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取证难”。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现实难题,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犯罪有帮助。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全部依赖公安机关帮助取证,毕竟侮辱诽谤犯罪还是传统的自诉案件,“警察叔叔”非常忙,被害人不能自行向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协助,必须通过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前提还必须是自身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提起自诉的时候被害人也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例如自己遭到了侮辱、诽谤的证据,比如互联网截屏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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