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既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起诉的公诉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直接处理 1.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相互转换 1.公诉转自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自诉转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轻伤)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七部分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权利听取意见、认罪教育。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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