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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面面观 | 浅议虚假破产罪

信息来源: 邦信阳中建中汇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30 14:07:16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破产管理人,了解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是管理人工作必须要警惕的红线。

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根据犯罪主体和职务的性质不同,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可能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罪。

本文中,笔者仅对虚假破产罪进行初步探讨,给破产管理人给予风险提示。

性质

虚假破产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款:“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而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都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属于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作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项下的罪名之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

“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主要指《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二)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

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基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部门、税务部门等《企业破产法》下规定的债权人。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款,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特别注意

(一)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则上述行为可能另外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本罪作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列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表明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妨害清算罪是启动清算程序本身的原因是真实的,仅仅是清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而虚假破产罪则是启动清算程序本身就不真实,破产原因是虚假的,企业根本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在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中,注意区分企业正常破产和虚假破产行为,守好罪与非罪的法律红线,不但有利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进程,更对避免管理人自身职业风险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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