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制猥亵、侮辱犯罪事实
1、有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发生。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发生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殴打、伤害等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吓,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他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等相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等方式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如利用麻醉、患病、酒醉等进行强制猥亵、侮辱的。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伤情的照片、检验记录或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3、猥亵、侮辱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勘查笔录、病例资料、伤情鉴定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手机车辆等定位系统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
3、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指纹或DNA鉴定意见,伤情照片、检验记录或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制猥亵、侮辱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明知违背被害人主观意志。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但不包括奸淫的目的,否则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等;
2、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儿童见“猥亵儿童罪”)。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及双方的关系、犯罪动机与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情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的态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是否谅解等。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行为进行区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如进行偷拍、偷录、散步个人隐私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在公众场所裸露身体等,因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予以行政处罚。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在校生等情节的户籍资料、出生证明、学籍资料、体检资料、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劣迹的前科材料等;(3)证明自首、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4)重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6)证明对被害人伤害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的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势照片、检验记录、鉴定意见等;(7)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 (8)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住所、职业的户籍资料、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强制猥亵、侮辱案件“查证犯罪事实”时,还需要查明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及经过、加害程度、作案动机及预谋、造成的影响等特定情况。
(1)“作案地点”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地点,区分“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人员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对于作案地点系公共场所的,还需进一步查明案发时其他在场人员的数量,是否有围观群众,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场所入场登记记录等证据;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过程。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对应的基本证据因强制猥亵、侮辱案件类型不同而异;
(3)“加害程度”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的直接伤害,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4)“作案动机及预谋”还需要查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同居、恋爱关系等。
(5)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处于满足个人下流淫欲的目的,后者以毁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前者不要求公然针对特定人实施,而后者必须是公然针对特定人进行实施;前者强制侮辱针对的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而后者针对对象不限于妇女。
2、审查强制猥亵、侮辱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时,除了法定的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以外,其他恶劣情节如利用教师身份对在校学生多人或多次对在校学生实施猥亵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等,同时还应注意如果被害人或相关人员因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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