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二、总局解读(含学习笔记)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上图红字部分为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指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国内采购取得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
1、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购进时已按16%、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0%、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9%的退税率。
2、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说明:按照这个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9%)税率的货物,出口时适用16%(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学习笔记:
例:某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征税率13%,出口退税率为16%,2019年4月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销售额12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国内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无期初留税额。
解析:
本期免抵退税额=120×16%=19.2(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6%)=-3.6万元,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2.6万元
留抵税额为2.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19.2-2.6=16.6万元。
这里要单独说明一下的是,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
按照这一规定:
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如果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三)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四)案例
【案例1】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1】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案例2】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2】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三、总局问答
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如何适用?
答: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购进一批原征16%退16%的货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报关出口,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因此,该批出口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4、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将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报关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税率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退税时,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5、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用13%的退税率。
6、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16%、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调整外,其他退税率保持不变。
7、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是否设置了过渡期?
答: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8、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4月1日后退税率会调整吗?
答:本次改革,除“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其他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因此,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
9、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10、过渡期内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怎么解决在计算免抵退时出现的适用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答: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1、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确定?
答: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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