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抢劫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既未抢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对于是否已经劫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被劫取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
二、转化抢劫罪
转化抢劫罪,相比于普通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胁迫在后,因此,两者只是在行为先后顺序上有差异,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两者对于未遂标准的认定也是相同的。
三、抢劫加重犯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构成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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