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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敲诈勒索

信息来源:刑侦案审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18 09:49:28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至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本罪不再是单纯的数额犯。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本罪,一种是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标准是2000到5000元以上。另一种是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3次以上。

让人产生恐惧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一般是以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不过与抢劫罪不同的是,这里的威胁内容如果是暴力的话,它不具有当场的可实施性。

“要挟”是指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可以在威胁或要挟的当场交付,也可在事后交付。

例如,张三将裸女和某领导PS在一起,并给领导寄去,告知领导若不支付5000元,就要把照片交给纪委。领导一看,记不清了,遂给张三如数付款,这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敲诈政府

政府能否成为敲诈的对象?有不少上访户以越级上访相要挟,向地方政府索要经济补偿。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并存。无罪判决有的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检方指控访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决明确指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一般又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官员个人,一是针对地方政府。对于前者,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官员也是公民,他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上访户对某乡长说,不给钱就去上访,抹黑乡长。官员无奈,自掏腰包花钱买平安。这当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所针对的是地方政府。所要“敲诈勒索”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如果成立敲诈勒索罪,那么政府就将成为“被害人”,这会导致整个法秩序的错乱。

公共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权力就不得妄为。公权力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如果不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碍于上访压力予以同意,那这种行权方式本身就是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

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试想行为人向政府索要补偿,不是直接依法处理,而是先“私了”,如果谈不拢,则行为人可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如果谈拢了,而政府又觉得受到了要挟,那么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总之结局不是抓人就是被抓。

可见,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公私不明,国之大忌。

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捡到东西的感谢费

张三在地上捡了一个钱包,钱包里有李四的身份证和驾照。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让他给3000元才还身份证。张三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吗?

这里关键问题还是,张三有无权利向李四主张报酬。从法律上来看,没有这种权利,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但在道德上呢?捡到他人的东西,要点钱合理吗?

张三的主张在道德生活中虽说不值得鼓励,但至少是可以容忍的,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孔子有两个学生,子路和子贡。子贡特别有钱,子路以前“混黑社会”的。有一次,子贡对孔子说了一件事,当时鲁国跟齐国属于交战状态,很多鲁国人被齐国抓去做了奴隶。鲁国就出台了一个政策,只要有人从齐国赎出奴隶,国家会给补偿和奖励。结果,子贡到齐国出差,赎了好几个人,他不差钱,没拿国家的奖励。孔子训斥子贡虚伪,因为国家如果因此取消了奖赏制度,以后大家可能就不想做好事了。

子路也跟老师说了一件事情,他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个人用一头牛来答谢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说:“鲁人以后都会勇于搭救落水者了。”孔子认为子路要钱很合适。

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私人之间的协商和自治,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干涉,相反对于公权力,却始终要保持警惕与限制。

我非常欣赏英国作家切斯特顿的一句话:“一个开放的社会像一张张开的嘴,在合下来的时候,一定要咬住某种坚实的东西。”一个社会一定要有核心价值,天变地变,道义不变。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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